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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9-21来源:

教师函〔20116

 

浙江、湖北省教育厅

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教师资格申请人切身利益,拟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2011年在浙江、湖北2个省份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任务和原则

2001年我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对于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促进教师专业化、提高教师地位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对教师资质和品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已成为当前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结合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主要原则。

1.坚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统筹设计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在浙江、湖北2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2.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指导。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提供多次机会和便利条件。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建立国家考试标准,省级统一组织,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把教师资格入口关,探索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构建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

1.建立标准体系。教育部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2.明确考试对象。试点省份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3.改进考试方式。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4.确定笔试科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中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中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先由试点省份组织实施。

5.统一考试时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1.明确职责分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负责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考务工作。

2.组织考生报名。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审查与确认,分配考场考号,制作并发放准考证。

3.严格报考条件。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

4.加强考务管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负责具体组织考务工作,审批考点,设置和编排考场,申报试卷,做好试卷运送和保管工作。组织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考试顺利实施。考后及时报送考生试卷和答题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阅卷。

5.组织面试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大纲(面试部分)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聘请专家、培训考官、设置考场、管理和组织面试工作。

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高等学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考官须经过省级或以上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合格成绩,按时将合格人员名单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

(三)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

1.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的关系。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作为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不得认定教师资格考试不合格人员。各地要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可以调整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县级上收到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4.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5.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政策性强,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各试点省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教育部成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成立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研制修订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建设试题库、管理和指导考务工作,并授权教师资格考试中心对各试点省份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试点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经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组织开展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省份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平稳过渡,积极探索。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进行。对于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问题处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国家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下,积极探索,强调体制机制创新。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

 

 

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